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22
(2026年校11号)
前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决策部署,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将现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梳理汇总,编辑了《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清单(2025年版)》,作为学习宣传和执行政策的参考资料。各地、各高校在使用本政策清单时,要注意结合具体文件和本地情况,切实把政策领会好、宣传好、落实好。
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
一、就业促进政策
(一)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1)工资待遇激励
①到县以下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
②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按规定高定薪级工资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分年度向就读高校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为:2023年秋季学期以前办理的贷款合同,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3)专业技术职称提前评审
①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规定外,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
②对任现职以来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降低学历条件
①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降低学历条件和开考比例,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加分和加试少数民族语言,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
②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革命老区的县、乡事业单位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条件,可结合实际分别放宽到本科、大专。民族地区公开招聘,可自主确定地域范围、进行民族语言测试。(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用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出现空缺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社会工作部门)
(二)中小企业就业
到中小企业就业,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应征入伍
(1)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上述学生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县级(含) 以上兵役,机关提供服役证明材料,所在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2)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复(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3)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2023年秋季学期以前办理的贷款合同,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全日制本专科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已享受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等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聘用的,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人事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标体系;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4)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研究生毕业生6000元、在校生5000元,本科毕业生5000元、在校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在校生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经济条件和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金发放标准。(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我省发放标准参考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实行城乡统一,2025年全省基本优待金约为1.99万元。各地可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增发比例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高校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7)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8)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1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川内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初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和录取。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9)服役5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组织部门)
(10)各地在组织开展选调生考录工作时,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报考条件之一,年龄可相应放宽2岁。(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组织部门)
(11)事业单位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专项招聘。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中加2分。2015年以后被部队旅、团级政治机关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优秀义务兵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积最高不超过6分。(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2)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补充人员时,注重面向有服役经历的大学生。新聘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中有服役经历的大学生比例不低于50%。(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3)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从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国资委)
(14)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征兵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门)
(四)参加"三支一扶"项目
(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服务,聘期2年)
(1)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在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按规定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发放一次性安家费。(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
(3)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优先、服务年限计算工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享受就业扶持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三支一扶"人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缴笔试报名费。(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免试入学、保留入学资格、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
(五)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年龄在30岁以下、本科及以上或高等师范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到项目实施县的乡村学校任教,聘期3年)
(1)聘期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它津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享受当地相应社会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
(2)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经县教育部门审核、县人社部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期满考核合格,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
(六)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乡村教育、服务乡村建设、健康乡村、基层青年工作、乡村社会治理等5个专项领域服务,服务期1-3年)
(1)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参加社会保险,统一购买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等。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与全国项目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组织部门)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优先、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免试入学、保留学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
(七)参加"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1)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录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专业条件为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类、中医学类专业等,且符合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要求)编制和人事关系在乡镇卫生院(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岗位在乡镇卫生院下设或一体化管理的公办村卫生室(不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纳入事业编制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最低不少于6年(不含参加规范化培训时间),且在入职3年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卫生健康部门)
(3)提供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继续教育支持和职称申报等激励措施。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
(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
(1)面向全省招收农村生源,高考实行单列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和读研阶段)。
(2)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二免一补",即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3)免费本科医学毕业生到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含在服务期内)。(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
(九)应聘科研助理岗位
科研助理薪酬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标准,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科研助理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
(十)继续升学和报考第二学位
(1)普通高校专升本、第二学位和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
(2)对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鼓励报考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制2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十一)灵活就业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向社保缴纳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关注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
https://scejy.sc91.org.cn/terminal/pc/index.html
二、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支持
对参加"创客中国"四川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同时享受"投贷服"联动机制等帮扶措施。(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青年创业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3一10万元免利息、免担保、免抵押,为期36个月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1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
(五)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高校)
(六)创业提升培训
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以及在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可申请免费参加全省"我能飞"大学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
(1)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
(2)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农业农村部门)
(八)税费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税务部门)
(九)创业场地支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高校)
(十)创新创业学分
(1)高校将就业创业课程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纳入学分管理。
(2)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3)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
(4)创业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并可折算为实习学分。
(5)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三、就业能力提升支持政策
(一)社会实践
组织开展"三下乡""返家乡""逐梦扬帆计划"等大学生社会实习实践活动。(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所在高校)
(二)职业培训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就业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职业技能评价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就业见习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困难大学生帮扶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高校申:请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相关政策可咨询所在高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公招考试相关费用减免
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毕业生免收公共科目笔试考试费用或报名费等。(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1"结对帮扶促就业
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身有残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1名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同志、1名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和1名职业指导师进行"3+1"结对帮扶,助力其实现就业。(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困难家庭学生就业帮扶计划
以困难家庭毕业生为重点,进一步聚焦生源地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陆地边境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组织团干部与困难家庭毕业生结对,提供全链条就业服务。(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
五、其他政策
(一)简化体检手续
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鼓励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坚持"应认尽认、全员覆盖"原则,组织毕业年度学生全员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其就业核心优势。
(2)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项目选择、开业指导、投(融)资等公共创业服务。
(2)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3)不再发放、补办、改派就业报到证,高校毕业生凭学历证书直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高校及相关部门按规定转递档案。
(4)户籍不在本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暂住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高校)
(四)住房保障和安居政策
稳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和贷款购房。住房保障具体政策和个人申请,可通过其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大厅、住房保障部门等线下窗口咨询办理,或线上通过“天府通办app”“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网址:
http://www.sczwfw.gov-.cn/)”“
‘川渝安居·助梦启航’服务平台(网址:
http://jst.sc.gov-.cn/scjst/xhtml/dist/#/)"查询办理。(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企业吸纳大学生
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
鼓励支持政策
一、吸纳大学生鼓励支持政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社保补贴
(1)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享受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税费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税务部门)
(六)国有企业增人增资
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底。(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
二、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鼓励支持政策
(一)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为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享受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就业见习补贴
(1)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到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2)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创业促进活动开展、平台建设、指导队伍建设等支持政策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2)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1)建设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每2年至少2个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
(2)高等学校、园区对作出贡献的导师,在工作量认定、职称评审、待遇报酬等方面给与激励,支持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指导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职称。
(3)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0。
(4)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兼职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义务辅导员。(相关政策可咨询所在高校)
(2026年校11号)
前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决策部署,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将现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梳理汇总,编辑了《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清单(2025年版)》,作为学习宣传和执行政策的参考资料。各地、各高校在使用本政策清单时,要注意结合具体文件和本地情况,切实把政策领会好、宣传好、落实好。
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
一、就业促进政策
(一)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1)工资待遇激励
①到县以下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
②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按规定高定薪级工资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分年度向就读高校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为:2023年秋季学期以前办理的贷款合同,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3)专业技术职称提前评审
①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规定外,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
②对任现职以来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降低学历条件
①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降低学历条件和开考比例,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加分和加试少数民族语言,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
②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革命老区的县、乡事业单位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条件,可结合实际分别放宽到本科、大专。民族地区公开招聘,可自主确定地域范围、进行民族语言测试。(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用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出现空缺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社会工作部门)
(二)中小企业就业
到中小企业就业,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应征入伍
(1)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上述学生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县级(含) 以上兵役,机关提供服役证明材料,所在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2)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复(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3)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2023年秋季学期以前办理的贷款合同,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全日制本专科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已享受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等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聘用的,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人事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标体系;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4)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研究生毕业生6000元、在校生5000元,本科毕业生5000元、在校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在校生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经济条件和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金发放标准。(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我省发放标准参考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实行城乡统一,2025年全省基本优待金约为1.99万元。各地可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增发比例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高校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7)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8)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1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川内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初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和录取。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9)服役5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组织部门)
(10)各地在组织开展选调生考录工作时,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报考条件之一,年龄可相应放宽2岁。(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组织部门)
(11)事业单位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专项招聘。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中加2分。2015年以后被部队旅、团级政治机关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优秀义务兵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积最高不超过6分。(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2)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补充人员时,注重面向有服役经历的大学生。新聘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中有服役经历的大学生比例不低于50%。(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3)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从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征兵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国资委)
(14)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征兵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门)
(四)参加"三支一扶"项目
(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服务,聘期2年)
(1)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在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按规定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发放一次性安家费。(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
(3)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优先、服务年限计算工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享受就业扶持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三支一扶"人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缴笔试报名费。(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免试入学、保留入学资格、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
(五)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年龄在30岁以下、本科及以上或高等师范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到项目实施县的乡村学校任教,聘期3年)
(1)聘期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它津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享受当地相应社会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
(2)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经县教育部门审核、县人社部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期满考核合格,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
(六)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乡村教育、服务乡村建设、健康乡村、基层青年工作、乡村社会治理等5个专项领域服务,服务期1-3年)
(1)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参加社会保险,统一购买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等。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与全国项目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推荐报考选调生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组织部门)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优先、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报考硕士研究生加分、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免试入学、保留学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
(七)参加"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1)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录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专业条件为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类、中医学类专业等,且符合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要求)编制和人事关系在乡镇卫生院(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岗位在乡镇卫生院下设或一体化管理的公办村卫生室(不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纳入事业编制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最低不少于6年(不含参加规范化培训时间),且在入职3年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卫生健康部门)
(3)提供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继续教育支持和职称申报等激励措施。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
(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
(1)面向全省招收农村生源,高考实行单列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和读研阶段)。
(2)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二免一补",即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3)免费本科医学毕业生到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含在服务期内)。(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
(九)应聘科研助理岗位
科研助理薪酬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标准,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科研助理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经济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
(十)继续升学和报考第二学位
(1)普通高校专升本、第二学位和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
(2)对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鼓励报考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制2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十一)灵活就业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向社保缴纳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关注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
https://scejy.sc91.org.cn/terminal/pc/index.html
二、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支持
对参加"创客中国"四川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同时享受"投贷服"联动机制等帮扶措施。(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青年创业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3一10万元免利息、免担保、免抵押,为期36个月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1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
(五)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高校)
(六)创业提升培训
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以及在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可申请免费参加全省"我能飞"大学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
(1)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
(2)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农业农村部门)
(八)税费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税务部门)
(九)创业场地支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高校)
(十)创新创业学分
(1)高校将就业创业课程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纳入学分管理。
(2)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3)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
(4)创业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并可折算为实习学分。
(5)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教育部门、所在高校)
三、就业能力提升支持政策
(一)社会实践
组织开展"三下乡""返家乡""逐梦扬帆计划"等大学生社会实习实践活动。(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所在高校)
(二)职业培训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就业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职业技能评价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就业见习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困难大学生帮扶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高校申:请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相关政策可咨询所在高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公招考试相关费用减免
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毕业生免收公共科目笔试考试费用或报名费等。(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1"结对帮扶促就业
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身有残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1名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同志、1名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和1名职业指导师进行"3+1"结对帮扶,助力其实现就业。(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困难家庭学生就业帮扶计划
以困难家庭毕业生为重点,进一步聚焦生源地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陆地边境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组织团干部与困难家庭毕业生结对,提供全链条就业服务。(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团委)
五、其他政策
(一)简化体检手续
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鼓励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坚持"应认尽认、全员覆盖"原则,组织毕业年度学生全员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其就业核心优势。
(2)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项目选择、开业指导、投(融)资等公共创业服务。
(2)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3)不再发放、补办、改派就业报到证,高校毕业生凭学历证书直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高校及相关部门按规定转递档案。
(4)户籍不在本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暂住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高校)
(四)住房保障和安居政策
稳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和贷款购房。住房保障具体政策和个人申请,可通过其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大厅、住房保障部门等线下窗口咨询办理,或线上通过“天府通办app”“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网址:
http://www.sczwfw.gov-.cn/)”“
‘川渝安居·助梦启航’服务平台(网址:
http://jst.sc.gov-.cn/scjst/xhtml/dist/#/)"查询办理。(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企业吸纳大学生
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
鼓励支持政策
一、吸纳大学生鼓励支持政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社保补贴
(1)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享受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税费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税务部门)
(六)国有企业增人增资
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底。(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
二、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鼓励支持政策
(一)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为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享受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就业见习补贴
(1)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到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2)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创业促进活动开展、平台建设、指导队伍建设等支持政策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2)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相关政策可咨询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1)建设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每2年至少2个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
(2)高等学校、园区对作出贡献的导师,在工作量认定、职称评审、待遇报酬等方面给与激励,支持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指导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职称。
(3)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0。
(4)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兼职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义务辅导员。(相关政策可咨询所在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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